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荣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刘某与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 陕040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赵某某、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共同返还原告刘某13万元装修工程款。二、双方别无其它争执。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承担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2796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本案执行费2194元。在执行与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银行存款15499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 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兰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