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615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国,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路北中贸大厦2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4268W。
法定代表人:荣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彭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