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517号
原告:镇宁自治县壁山聚发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大山镇双山坝村一组,注册号520423600107804。
经营者:余昌喜,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路北中贸大厦2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4268W。
法定代表人:荣功,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原告镇宁自治县壁山聚发租赁站与被告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都匀市渝强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各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宁自治县壁山聚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35元(已减半),由原告都匀市渝强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况 伦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同楠
书 记 员 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