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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赣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华,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99#楼一单元1层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51608E。
法定代表人:刘皓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万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桥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329160827。
法定代表人:万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41966005B。
负责人:李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湾里新经济产业园2栋连廊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35133087XX。
法定代表人:章寒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万鑫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31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志伟
审 判 员 范 宣
审 判 员 彭 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戢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