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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赣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东,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秋林,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99#楼一单元1层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皓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理人:邹婧,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被上诉人***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华平,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许锡虎,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伟,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未全面查清妨碍公共道路通行的行为人、责任人等案件基本事实,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2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玉玲

审 判 员  沈象筠

审 判 员  林 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徐兰芳

代理书记员  管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