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赣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民初1065-1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住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福,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龙,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汶川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99#楼一单元1层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皓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南昌顺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五路高新人才服务产业园401。
法定代表人:章寒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西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640元的冻结(开户行:交通银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支行,账号:36189999101000688886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桃苑支行,账号:36×××8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640元的冻结(开户行:交通银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支行,账号:36189999101000688886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桃苑支行,账号:36×××8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梅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