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住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福,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龙,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汶川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99#楼一单元1层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皓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五路高新人才服务产业园401。
法定代表人:章寒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西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不追究被告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要求撤回对被告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顺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颜梅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