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执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南路31号益民工业园第一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1单元29层09号。
法定代表人:廖新穗。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惠仲案字第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5000元和违约金225000元,以及仲裁费24275元。因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惠州市××中心区地段十一处土地,本院对该十一处土地已予轮候查封,因无处置权,无法处理。
2、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新穗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新穗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一方提供线索,采取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电网惠州惠城供电局相关保证金措施,但因该款已被其他法院先一步扣划而未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执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冯丹宁
审 判 员 唐荣平
审 判 员 丁晓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春玲
书 记 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