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

沈阳福博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91民初3747号
原告沈阳福博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福博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福博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