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830民初5186号
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金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调试成功的设备交付被告正常使用,但原告至今未将设备调试成功,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正常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首付款112500元,项目完成验收后,甲方支付90000元,项目质保期过后,甲方支付22500元”,目前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款项的节点,因此原告现在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无事实根据,应予驳回。原告应继续对设备进行调试,待调试成功交付被告正常使用完成验收以后再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山东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买方,甲方)签订《新松OTC斗杆焊接2台机器人火焰切割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出售两台机器人火焰切割设备给甲方,该项目质保期为验收后一年。四、合同总价款为225000元。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首付款112500元,项目完成验收后,甲方支付90000元,项目质保期过后,甲方支付22500元,乙方收到合同终验收款后,向甲方开具17%的增值税全额发票。六、交货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一号;相关要求:乙方在交货前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乙方提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等不相符时,甲方应不予接收。七、售后服务承诺:1、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为原装正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要求。2、保证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等于或优于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规定的性能。3、保修期及保修服务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合同文件规定。4、保证甲方对售后服务要求的及时响应,对需上门服务的情况,乙方应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若需返回厂家修理,应提供备用设备或提供保证不耽误工作的服务。5、对厂家提供的货物的硬件或软件的升级改进服务,有及时告知甲方的义务,在甲方同意接受这些服务的情况下提供便利条件。6、乙方到甲方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现场为甲方提供货物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培训人员为3-4人,由甲方指定后统一培训,培训时间为5天,要求具有机器人火焰切割调试的相关经验。八、验收办法及要求:1、外观检查(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2、数量验收(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辅机、附件、配件、备件及工具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2)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软件系统的名称、软件系统介质形式、数量等。(3)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3、质量验收(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2)对照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出具验收数据单)。(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乙方,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乙方派员检修。(4)关于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培训,必须保证使用人员能正确操作、能进行基本养护、处理一般问题。4、验收确认:设备到达甲方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及预验收后,甲方安排货物最终验收时间,由甲方负责组织货物验收工作小组进行货物最终验收及上报审批工作。验收合格并最终签字即为完成交货,本合同货物验收责任人是甲方。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4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112500元首付款。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到被告处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虽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调试,但因存在切割角度系统误差等问题,导致设备无法进行正常的切割使用,被告至今未能正常验收。对于设备经调试后存在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4日在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场安装工作确认单上均签字予以确认,确认单上明确载明“经现场实际切割试用,发现实际切割后的坡口角度与实际编程的坡口角度相差1-3°,经乙方安装人员*大帅多次调试,均不能达到实际编程坡口角度与实际切割坡口角度一致,存在1-3°的偏差,而且没有规律,导致设备无法进行正常的切割使用,甲方不能进行正常验收”。因原告方未将设备调试成功,导致被告方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正常验收,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设备采购合同、机器人火焰切割改造项目技术方案、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场安装工作确认单、图纸和邮件、庭审笔录为证,均已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驳回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沈阳维顶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