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6民初8221号
原告:深圳市江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添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峰,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曾向钢。
原告深圳市江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与被告广州金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裕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山公司诉称:2015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理招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以人才信息服务方式招聘具有二级房建资质的中级工程师1名、中级工程师2名,共计三名专业人才;招聘成功的,原告需支付12000元中介服务费;招聘不成功的,被告需在三日内无条件将6000元订金退回原告。2015年6月25日,原告依约将6000元定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被告账户(账号:44×××4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圃支行),如被告不履行退款的约定,须按每日5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订金;被告亦理应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招聘义务或退款义务。经原告审核,被告所提供的人才虽有相应资质,却无中级工程师资格,并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条件。经多次沟通,被告始终不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立即退回相应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回服务费6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自2015年7月7日起按每日500元的标准计算,以6000元为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裕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江山公司与金裕公司签订《委托代理招聘服务协议》,约定江山公司委托金裕公司以人才信息服务方式招聘3名人才,人才证书要求为“二级房建注册建造师1名,带中级工程师证及安全B证”、“中级工程师2名,带安全B证”;协议推荐人才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3日;中介服务费为120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江山公司向金裕公司支付6000元作为订金,金裕公司推荐的候选人与江山公司签约,江山公司向金裕公司支付余款6000元;金裕公司成功推荐合格的人才并签约方可收费,推荐不成功,人才未签约不能收费,应在推荐时效终止日后三日内无条件全额退回订金给江山公司,否则,按日计罚款500元给江山公司。
2015年6月25日,江山公司向金裕公司支付了6000元中介服务费订金。
庭审中,江山公司称金裕公司在签约后所提供的人才均没有中级工程师职称,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没有退回服务费,并提供了双方往来邮件为证。邮件显示为“金裕建筑猎头顾问-易工”与“江添来”在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间就签订协议及推荐人才的往来沟通内容。
关于协议期限,江山公司主张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双方曾口头约定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但金裕公司到期仍未履行协议义务,亦未退款。江山公司在起诉时还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招聘服务协议》,后以协议已经到期为由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江山公司与金裕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招聘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协议约定,金裕公司应向江山公司推荐符合约定的中级工程师人才。现江山公司主张其支付了6000元服务费订金,但金裕公司所提供的人才信息均无中级工程师职称,不符合协议约定,对此金裕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江山公司的主张予以认可。根据协议约定,推荐人才时间到2015年7月3日止,江山公司推荐不成功的,应在推荐时效终止后三日内无条件全额退回服务费订金。鉴于江山公司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协议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故金裕公司最迟应在2016年1月3日前向江山公司退回服务费订金。金裕公司至今未退还,已构成违约。江山公司主张金裕公司向其退回服务费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4日起算,以6000元为限)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日500元)过高,明显超出江山公司损失的合理范围,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江山公司超出上述标准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金裕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金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江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退回服务费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总额以6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江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深圳市江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广州金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  杜 杰
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 策
书 记 员  叶丽方
傅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