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银执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四道30号龙泰利大厦楼西侧503室。
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美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3278元及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案件款282581.18元后,多余扣划款4140.82元已退还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82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贺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