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钱东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