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443号
申请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5027244G。
法定代表人:夏雷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富华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4567Y。
法定代表人:钱东郁。
申请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