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4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5027244G。
法定代表人:夏雷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9116号富华科技大厦A座三楼305-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4567Y。
法定代表人:钱东郁。
申请人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苏0282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极水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极水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欧亚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极水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亚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本案对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