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0811行审133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马泽秋,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隋玉库,系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老边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勇,系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老边分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营口某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营口某潜水电泵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营口某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作出的营国土资罚决字(2018)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营口某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作出的营国土资罚决字(2018)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鹏波
人民陪审员 娄家允
人民陪审员 魏洪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