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532号
申请人:***,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正,是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一叶,是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紫金路3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5751486U。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申请人:周雄宓,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超鸿,是广东贵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雄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雄宓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愿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雄宓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眉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欧雯静
书 记 员 梁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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