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447号之二
原告:开平市***益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龙胜圩新市西路1号地下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3N4MD10。
经营者:陈文湛,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广东商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紫金路3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5751486U。
法定代表人:李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益恒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开平市***益恒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益恒建材经营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益恒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6.74元,减半收取3658.37元、财产保全费2525.58元,以上合计6183.95元(此款原告开平市***益恒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益恒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余小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锦宁
书 记 员 伍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