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力舟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海力舟阳商贸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25号民事判决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文 宝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窦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