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555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北流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应钱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2.60元,减半收取计371.3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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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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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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