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830-2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麦洞,组织机构代码7730954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8号茂华大厦五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8392923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X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人民币X元、仲裁费人民币X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X元后,将余款人民币X元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