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二初字第2101-1号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8号茂华大厦五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8号茂华大厦五楼东侧,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金威啤酒厂路段,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