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4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8号茂华大厦五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冬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耀,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圳塘二路路口1号。
负责人:夏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阳,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珊,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1023室。
法定代表人:周良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八约二街36号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根宏。
上诉人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