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579靖江市艾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2579号
原告:靖江市艾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2504223F,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望江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9237W,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8号茂华大厦五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艾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塑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艾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2元减半收取2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