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绣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绣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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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455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绣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绣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楼宇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