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4888号
原告:***,女,1955年2月19日,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绣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栋1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如,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建与被告方**、浙江绣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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