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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1495号
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二区41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凤荣。
被告:浙江绣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栋12楼。
法定代表人:朱志坚。
被告:吴章法,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绣水建设有限公司、吴章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俞玮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廖莎
书记员金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