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绣水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某某水泥制品厂、浙江绣水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71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六石村(***户)。 经营者:吴钱喜,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绣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栋1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第三人:***,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金华市金东***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浙江绣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金东***水泥制品厂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金东***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