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3民初11013号 原告: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格公司)与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信数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电信数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格公司诉称,2020年5月15日,禾格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向禾格公司采购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等货物,合同金额为3569000元,并约定了货物验收、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禾格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将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完成,并经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项目验收合格。截止2022年11月15日,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仅向禾格公司支付了2641060元货款,仍有927940元货款未支付。因采购合同对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大型企业,禾格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禾格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022年3月10日,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系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当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采购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等货物已交付安装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已有两年半之久,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迟迟未向禾格公司支付货款,对禾格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立即付清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系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当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2794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为221875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合计:1149815元。 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答辩人禾格公司支付了案涉合同货款,不存在欠付情形,禾格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任何款项。1、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最终用户回款后向禾格公司支付了相同比例的货款,甚至还超付了一部分货款,并不存在欠付情形。2、答辩人未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剩余款项,并已就案涉项目剩余款项向最终用户提起诉讼积极追回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剩余款项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二、本案中答辩人并不存在欠付货款的情形,禾格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无权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违约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辩称,1、答辩人并非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且根据答辩人了解,案涉项目并不存在欠付情形,西安禾格公司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2、本案中陕西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财产,禾格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的陕西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故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亦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原告禾格公司(卖方)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照金干部学院PPP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及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买方照金干部学院PPP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及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设备和服务。合同总价(含税价)3569000元;本单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格以铜川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定的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商定确定下浮比例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依据。备货付款:本合同签署且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生产完成合同设备,买方收到本项目最终用户相同比例回款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交货付款,即356900元,(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税率为13%。(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3)备货证明,原件一份。验收付款:合同设备全部到货通过验收,买方收到本项目最终用户相同比例回款后,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量合同暂定总造价的60%的验收付款,即2141400元,(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税率为13%。(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3)到货证明及验收证书各原件一份。结算付款:本项目经财政局评审中心审定最终结算借款后,卖方上报完工结算,经本项目最终用户审核通过后,且买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同比例回款后,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付至本项目完工审计结算审批合同总额的95%,最终金额以审定结算价款为准。(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税率为13%。(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3)结算单原件一份。质保金付款:本项目质保期满一年,在买方收到本项目最终用户相同比例回款后,在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项目完工结算审批额的5%。(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税率为13%。(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3)结算单原件一份。 2020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10日间,被告共分9次向原告禾格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2641060元。 2020年5月27日,案涉项目通过了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的验收。 2022年3月1日,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另查明,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照金干部学院PPP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载明,照金干部学院PPP项目实施机构为照金景区管理委员会,中标社会资本方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社会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铜川市照金景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铜川市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2018年4月28日,铜川照金干部学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6900万元,股东为上海八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铜川市照金景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学院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住宿、餐饮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场地租赁服务、讲解服务、摄影服务;日用百货、图书、音像制品及土特产零售。 2020年1月7日,发布的《九冶一公司照金干部学院项目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中标公告》,确定0119-ZB12251/01九冶一公司照金干部学院项目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的中标人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格为4125479元。 又查明,2022年11月29日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我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合同》、《基础网络搭设设备采购合同》、《基础网络安装服务合同》三份合同的欠款共计1908358.4元。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在诉状中主张三份合同总额为7163964.4元,在该案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均认可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已向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5255606元,无法区分支付的是哪一个合同项下的款项。 上述事实,有《照金干部学院PPP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及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项目验收报告、照金干部学院PPP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九冶一公司照金干部学院项目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中标公告、工商登记信息、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禾格公司与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的《照金干部学院PPP项目室内二次精装修及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的验收,原告禾格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因未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剩余款项,并已就案涉项目剩余款项向最终用户提起诉讼积极追回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剩余款项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在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诉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主张三份合同(包含《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合同》)价款共计为7163964.4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已向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5255606元,但无法区分支付的是哪一个合同项下的款项,与被告在本案答辩意见中所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2996710.93元不符。根据上述付款情况,因该案正在审理中,最终的合同总价款尚不确定,依原告禾格公司主张的暂定价,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付款比例为73%(5255606元÷7163964.4元),本案中按照合同暂定价确定的付款比例为74%(2641060元÷3569000),但九冶公司向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付款是三份合同共同的金额,无法单独确定《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比例,则不能排除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付款进度已违约。虽然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了本项目经财政局评审中心审定最终结算款后,经本项目最终用户审核通过后且买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同比例回款后,再向原告禾格公司支付95%的货款,现已无法确定《教学录播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比例,若按照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三份合同均达到付款比例再向原告禾格公司付款则对原告禾格公司明显不公亦与合同约定不符,另外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且本案已经过几轮招投标,财政局评审中心审定最终结算款并不影响本案中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本案中的最终合同价款应当与暂定价一致为3569000元,故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因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5月27日验收完毕,一年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向原告禾格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927940元(3569000元-2641060元)。关于原告禾格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或利率标准,本院酌情判令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以剩余货款9279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禾格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中电信数智公司陕西分公司系中电信数智公司的分公司,中电信数智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27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279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2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8元,减半后为7574元,由原告西安禾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4元,由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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