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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某某长青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6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繁荣村11组4号。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沁塘村**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5434020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长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长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1826692541338。 法定代表人:杨依俤。 被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日,福建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长青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坤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美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