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21517号
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9849K。
法定代表人:姚来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松,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77050G。
法定代表人:肖小兵。
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58477。
法定代表人:吴秋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洁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