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2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2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152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景园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0300192356860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技术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外贸花卉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56219.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外贸花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后本院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执行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62150.27元。其后本院通过查控网扣划了本案执行标的款项人民币462150.27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32.25元共计人民币468982.52元到本院执行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划款申请,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462150.27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水务技术公司,申请执行人水务技术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9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32.2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及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9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81×××01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5×××03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莲花路莲花北01栋404的房产(房地产证号52××35)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茂贤
审判员***
审判员林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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