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35955号
原告: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2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1525H。
法定代表人:卓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燕,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龙发路中环阁旁1号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9509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香蜜三村5号楼B座28G(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237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燕、黄雯,被告***即被告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2.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合计131250.33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计利息107917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日利息为23333.33元);3.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60500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日);4.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5.被告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1-4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上述金额合计1201750.33元;6.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署了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款150万元及借款50万元合计200万元转为原告对被告***的借款,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算。还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仍未履行。望判如所诉。
三被告共同辩称,2015年5月我方与原告进行合资,原告购买我方公司30%的股权,本案是因股权纠纷引起的借款,对原告起诉状所述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有意愿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原告作为受让方(乙方),被告***作为转让方(甲方),双方共同签订一份关于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原告认缴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本协议签字生效且甲方出具关于同意标的公司上述增资事宜的股东决定后7日内乙方向标的公司支付150万元投资款;在标的公司当年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税前利润率超过30%的情况下,乙方向标的公司支付100万元的投资款;在标的公司2018年度当年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税前利润率超过30%的情况下,乙方于2019年1月10日前向标的公司支付150万元投资款。如未达到前述第二条约定的业绩指标,则甲方承诺按10%年化收益率,回购对乙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具体回购价格为乙方已支付投资款加收益(收益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10%年化收益率计算,计至甲方全额回购之日止),乙方尚未实缴到位的认缴出资额改由甲方负责实际缴纳。同日,被告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履约保证函,承诺对因上述协议产生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6月13日向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100万元。
2017年9月26日,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6.5%,借款用于参加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中游核心区干流蓄水工程信息化工程的投标业务押金。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归还本息502708.33元,逾期未还的支付利息。同日,原告向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50万元。
原告向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函,内容为因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未能达标,根据增资扩股协议,投资款(未含收益)转为被告***对原告的欠款。
2019年1月10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丙方,被告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为丁方,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一、乙方同意以150万元的价格全额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30%的股权。……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款项及单笔借款50万元合计200万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借款,乙、丙、丁方对借款的偿还事项确认及承诺如下:1、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借款本金20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应计利息107917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借款本金100万元,应计利息201250元,计息期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自本协议签订后,乙、丙方合计应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按照年利率7%计算。3、乙、丙、丁方对本协议确认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五、如乙、丙方未按照上述期限偿还甲方借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维护权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成本,乙、丙、丁方应赔偿。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方于2017年5月9日签订的关于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即告解除。
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三被告发出律师函,催告三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07917元。
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
庭审时,原告主张2019年1月10日协议书涉及的金额为200万元,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100万元是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100万元,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利息金额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对各方之间增资扩股协议、履约保证函、借款合同的结算,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借款50万元,上述200万元已转为原告对被告的借款。
关于本金。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借款本金100万元,符合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协议书约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07917元,系按照年利率7%计算得出,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7%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两项费用本质均为利息,合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原告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协议书约定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符合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连带责任。协议书约定被告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起六个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请求被告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协议书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7917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路路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路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15.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15.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19656元,由原告负担95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予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邓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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