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4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2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1525H。
法定代表人:卓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机、黄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6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上诉人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8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水务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判令水务公司无需向***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2579.64元;三、判令水务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778.21元;四、判令水务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休息日加班工资1177.01元;五、判令水务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013.14元;六、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一、水务公司支付***医疗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751.3元;二、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绩奖金3200元;三、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工资8091.95元;四、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病假工资5296.55元;五、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病假工资3531.03;六、水务公司支付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4日、5日、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149.43元;七、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剩余医疗期病假工资48000元;八、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剩余医疗期社保金额3783元;九、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剩余医疗公积金金额5120元;十、水务公司支付***误餐费500元;十一、水务公司支付***交通费500元;十二、水务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十三、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绩效工资17806.45元;十四、水务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诉人水务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水务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579.64元;二、水务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工资778.21元;三、水务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休息日加班工资1177.01元;四、水务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13.14元;五、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2579.64元;二、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工资778.21元;三、水务公司支付***2019年休息日加班工资1177.01元;四、水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13.14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各自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水务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29日期间的工资问题。水务公司主张病假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800元的60%予以发放,扣除了未实际出勤日的岗位津贴及绩效奖金。对此,本院认为,《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病假期间工资为全薪60%,备注“全薪含绩效”,从备注可见,全薪包括了绩效,又因同一表格里的其他假期包括年休假、产假等均标注为“全薪”,而年休假、产假的工资计发均应当包括岗位津贴,因此,该“全薪”应当包括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水务公司扣除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发放病假期间工资,不符合规章制度。原审按照***的“全薪”核算2020年4月及2020年5月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一审已经认定***调休了3天,水务公司主张2020年4月30日***调休,无需再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但因水务公司在仲裁及一审均未提出该主张,而是主张***在该日为事假,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水务公司将2020年4月30日认定为事假,故水务公司仍应当支付***1天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原审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水务公司以***在企业微信全体员工群内发布内容不实的言论,故意歪曲工作变动事实,恶意攻击公司领导及员工,对公司的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本院认为,***在全体员工微信群内将其与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的聊天记录发至工作群,并在群里留言“今年以来郑俊彬一直对我敌对,上面一边倒帮他,我太在意这份工作,处处小心谨慎,极度压抑爆发……为了保劳动关系,我被迫提出降职降薪,4.30上面要求降薪55%,真是被迫”。上述言论中确实有部分不实之处,发布在微信群里有不妥之处,但水务公司及时开启了“全员禁言”和发布了《郑重公告》,其他员工并未发表任何言论,水务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的言论严重影响了水务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务公司直接以***在罹患精神疾病期间发表的言论作为解除的依据,过于严苛,原审认定水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其他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水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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