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破终18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A栋1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破申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熊忭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