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128号
申请人:**,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13层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4000E。
法定代表人:方葆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西首(南庄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39013932。
法定代表人:崔洪桥,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