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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21民初366号 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东街R2-9-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32735011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13层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400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画,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5月26日、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恒宇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及配套的竣工图,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工程的验收;2.***公司向恒宇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000000元;3.***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必要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4日,恒宇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上思县翰江花园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作为承包人,对位于上思县实验小学对面的翰江花园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暂定60000000元;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专用条款》13.2约定,因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竣工的,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工期完成工程,并且经恒宇公司多次书面催促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专用条款》32条的约定,***公司应当提供的完整的竣工报告,并配合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对工程的验收工作。***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造成恒宇公司因迟延向买受人如期交房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等义务,以避免恒宇公司进一步增加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恒宇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辩称,一、***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江花园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26.1条之约定,恒宇公司应于双方确认工程量(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80%,如恒宇公司未按专用条款第26.1条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根据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3.1条第(2)款之约定,工期相应顺延。从***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项目未能按约完成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恒宇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致使停工。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多次发函催促恒宇公司支付进度款,但恒宇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进度款,业主方上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多次在进度款申请表上**确认了之后却未支付进度款,才致使案涉项目停工。(二)恒宇公司擅自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三)案涉项目工程量增加致使无法按原约定的时间完成。根据案涉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条第(4)款,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工期相应顺延。从***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可看出,因为原施工单位的问题,致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不变更部分设计,以及因为案涉项目存在的缺陷而采取修补、修改等措施,从而增加工程量致使工期顺延。综上,未能按案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是因恒宇公司的原因致使,***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使***公司存在违约情形,但根据案涉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是以不超过最终总价的5%计算违约金而非暂定的60000000元的5%计算,恒宇公司请求以60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项目未能竣工验收是因恒宇公司和业主原因导致。(一)恒宇公司拒绝确认工程量致使无法竣工验收。2021年5月起,***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请求恒宇公司确认案涉项目的工程量,但截至今日,恒宇公司仍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直接导致后续竣工验收等工作未能顺利开展。(二)恒宇公司和业主上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明确告知部分项目消防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5日举办交房仪式擅自交付房屋,致使案涉项目至今仍未完工。三、***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须以确认工程量为前提。如前所述,***公司一直积极向恒宇公司申请确认工程量,以便进行下一步竣工验收工作,但恒宇公司和业主方以消极行为拒绝确认工程量,致使***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综上,恒宇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4日,恒宇公司(发包人)与***公司(承包人)签订《上***江花园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恒宇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上思县翰江花园之前承包给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航公司)未完成的后续工程承包给***公司。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翰江花园。工程地点:上思县实验小学对面(原水产畜牧兽医局、思阳粮所用地)。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约128734.59平方米。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工程承包范围。图纸中的所有土建工程(不含基坑支护及降水、土方工程)、公共部分装饰装修工程(按发包人与购房者签订的室内装修标准范围由发包人另行确定)、水电安装工程(不含供配电部分、市政供水部分、电梯)、消防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室外道路排水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泛指诚航公司未完成的工程,详见工程遗留清单);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最终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9年12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约定的施工节点完成时间:未完成的主体工程30天。1#、2#、3#未完成的工程30天。4#、5#、6#未完成的60天。地下室未完成的30天(含消防、水电)。室外及园林绿化30天。竣工180天;5.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6.合同价款。暂定金额60000000元(最终合同价款以结算为准)……10.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6月24日。10.2合同订立地点:上思县。10.3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和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十一条41.(2)支付履约金后生效。”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人。姓名:欧洋哲,职务:现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出现的问题,现场签证及确认工程变更,组织工程验收及完成发包人合同应该完成的工作等;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职权:仅限于施工管理,代表承包人组织、管理施工,签署与本合同工程施工事项的文件,但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借款和赊购设备以及材料,在未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时不得代表承包人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13.1条执行。13.2非合同通用条款或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或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节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额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工期延误天数为从规定竣工日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但工期合理顺延的除外。此项违约金在双方结算时可以抵扣工程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款合同,但不设置上下浮。23.2合同价款结算方法为:土建工程执行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园林工程执行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执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定额取费按中值取费;以上未提及的按广西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及项目实施期间广西或防城港市及上思县新颁布的有关工程文件执行;费用定额中其他指导性费用项目按实际发生计算。材料价格按照实际施工期间防城港市及上思县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加权平均值计取,其中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分项工程,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其中钢材(采用**、萍钢、万**、湘钢)、木材、模板材、水泥(华润牌)、地材(砌筑用砖、屋面瓦、石灰、石灰膏、砂、碎石等),当材料信息价与市场价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确认并签证后有效;其他材料(辅材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计取),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图和建设单位要求送样检测及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方可使用。外墙抹灰工程按市场单价另外报价计取,遗留下来的有零星工程的现场报价确认后施工并签证。23.3按节点支付进度款时间: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的形象进度工程量3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计价请款报告,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给予确认,逾期不予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递交的计量支付申请报告,确认之日起3日内,支付至已确认的计量支付价款。23.4竣工验收结算采取整体的方式,承包人完成整个项目全部施工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包含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逾期未能审核完毕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承包人如对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对有异议部分进行核对确认。若双方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一方或双方向建设造价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均可就争议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造价签定。经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在10日内将本工程结算价款扣除3%质保金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保金不包含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合同的预付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按专用条款23条执行。25.1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不能按期完工的情况下,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实际需要,对其承包工程内容进行项目、数量及相应费用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5.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须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结合施工图纸,根据施工形象进度,提交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和计量方法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造价,由发包人进行最终认可。25.3承包人按形象进度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是:每月25日前提供工程量报表一式六份,发包人二份,监理方执一份,承包人执三份(均为原件)。25.4发包人核实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是: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7日内确认形象进度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监理单位未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确认的,视为认可。监理单位认可后3日内交发包方确认,发包方应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确认,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认可。25.5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应提供完备的工程资料(不包含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25.6已完工程工程量的确认只是作为工程进度和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参考,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竣工结算时,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先前形象进度已完工程量结算重新调整、核实。25.7因是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各分项零星工程,均由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完成并达到验收要求,所做的工程量现场确认并给予签证。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节点:(1)1#、2#、3#标准层以上的修补工程完成后,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80%。(2)5#、6#主体、砌体及内外抹灰完成后,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80%。(3)5#、6#标准层以上铝合金门窗框工程安装完成后,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40%,标准层以上门扇窗扇安装完成后,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40%。(4)4#、5#、6#标准层以上外墙涂料,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80%。(5)商铺土建、饰面、铝合金门窗和地下室土建完成后(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80%。(6)消防及水电工程分两次申报(每完成50%各申报一层)、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80%。(7)室外工程全部完成后,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80%。(8)所有工程完成后双方初验合格后,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90%。(9)本工程所有的签证单与同期进度款同时申请,双方确认工程量1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的70%。(10)每个节点同时完成的可以同期申请并支付。(1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完成结算,双方确认结算工程款后28天内支付至总结算工程款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保修金不计息。26.2本工程不设工程保证金,开工后头两个月不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两个月乙方所需的费用自行解决,到第三个月开始按26.1条款进行申请支付。26.3本工程每一期进度款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后7天把税票提供给甲方财务。26.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协商支付。26.5发包人超过限期7天仍不能支付应付工程款时,所欠工程款按国家允许的民间融资利率月利息3%计算,每一期所逾期的利息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支付或扣除。26.6当发生根据第26.3/26.2条款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应付工程款45天内,不得停工,不计算工期延期,承包人应保证在这个期间的正常施工;当发包人逾期超过45天后不能支付应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另行协商签订逾期支付工程款协议,如协商不成时,承包人方可停止施工,承包人可按发包人所欠金额等额代售该项目商品房、地下室停车位等,按售楼价60%计算收取所欠金额为止;或用该项目商品房、地下室停车位等按售楼价60%抵扣所欠的工程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工程竣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4套,电子文件一份,竣工资料4份(包含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资料)。32.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业主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4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后移交、验收后的质量备案和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工作的,按照本协议书有关条款要求承担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诉讼解决……35.8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按照结算总造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5.9承包人违约的,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及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 2019年8月1日,***公司申请开工。同日,监理单位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公司)签发开工令。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公司以恒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止施工。2020年10月,***公司复工。***公司停工期间,恒宇公司另请他人对案涉工程的部分项目进行施工。 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8月7日,**、**、上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公司向***公司支付翰江花园项目工程款共计16924803元。结合***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三份《上思县翰江花园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核表》,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18日《上思县翰江花园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核表》载明:“累计完成工程量:4261611元,按照合同80%为3409288元;累计付款金额:0元;本次申请付款金额3000000元;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结算情况:我司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完成该工程消防(含强排烟)安装2481144元,门窗安装1358552元,电气安装421914元,并组织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需支付3000000元,以上请示呈领导审批。”天柱公司、恒宇公司在该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城投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在该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意支付相应款项。2020年9月22日,城投公司向***公司转账3000000元,附言:“翰江花园项目工程款”。另,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9月22日,恒宇公司通过**、**名下账户向***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账共计3420000元;通过**名下账户向***指定的***账户转账380000元,附言:“代***支付农民工工资”。 (2)2020年10月22日《上思县翰江花园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核表》载明:“累计完成工程量:12762409元,按照合同80%为10209927元;累计付款金额:6420000元;本次申请付款金额3780000元;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结算情况:我司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完成该项目土建工程4892311元,水电安装569906元,强排烟工程715071元,消防安装843004元,防水工程483909元,涂料、栏杆工程975712元,门窗工程1468518元,按合同约定需支付3780000元,以上请示呈领导审批。”天柱公司、恒宇公司在该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城投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在该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意支付相应款项。城投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11日、2021年1月13日向***公司转账2835000元、975000元、457500元,附言:“翰江花园项目工程款”。另,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3月25日,城投公司向***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账共计1422500元;向农民工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共计2020703元。 (3)2021年3月25日《上思县翰江花园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核表》载明:“累计完成工程量:22855191元,按照合同80%为18280000元;累计付款金额:16080000元;本次申请付款金额2200000元;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结算情况:我司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完成该项目22855191元,按合同约定80%为18280000元,本次需支付2200000元,以上请示呈领导审批。”天柱公司、恒宇公司在该三份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城投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在该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意支付相应款项。城投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2日向***公司转账1177500元、392500元,附言:“翰江花园项目工程款”。另,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3日,城投公司向农民工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共计644100元。 (4)2021年8月17日,城投公司向***公司指定的南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00000元,摘要:“翰江花园项目1至6号楼及地下室B1、B2消防安装款”。 再查明,恒宇公司与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桂062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桂06民终3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2019)桂06民终364号民事判决查明:“2014年12月12日,经上思县人民政府批准,上思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对位于上思县实验小学对面(原水产畜牧兽医局、思阳粮所用地)编号为SS2014-06号、面积为17811.7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涉案工程所占土地)进行挂牌出让,公告要求宗地竞得人须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建设2栋29层、套型为90平方米、共320套的安置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房),其中对上思县水产供销公司和思阳粮所等单位的22套有产权房改住房按1:1.3的比例由竞买人无偿回建,另外298套住房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的部分住房面积按16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7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住房面积按20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恒宇公司竞得该宗土地。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上思县城投公司共向恒宇公司支付涉案工程项目上投入的国有资金人民币67803919.77元支付给恒宇公司,其中有一笔是2016年4月20日上思县城投公司根据恒宇公司的要求将495万元支付给涉案项目的债权人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上***江花园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催告函、代付工资委托书、代付工程款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开工申请开工令、银行流水明细、银行客户回单、上思县翰江花园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核表、工作联系单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上***江花园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案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案涉工程即上思县“翰江花园”施工项目投入了部分国有资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但恒宇公司在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即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交由***公司施工。因该《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恒宇公司要求***公司提供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配套的竣工图,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工程验收的问题。《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工程竣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4套,电子文件一份,竣工资料4份(包含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资料)……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配套的竣工图系***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公司应向恒宇公司移交,并配合工程验收。 关于恒宇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000000元的问题。恒宇公司主张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3条之约定计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因《施工合同》无效,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故恒宇公司按《施工合同》的违约条款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移交上思县翰江花园项目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并配合工程验收; 二、驳回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50元,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普通程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权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