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21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东街R2-9-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13层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62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华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应按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621执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零淮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