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九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晟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03民初1351号
原告上海九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晟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分包系施工形式,该纠纷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讼争工程虽位于安徽黄山境内的上海黄山茶林场,但上海黄山茶林场属于上海市在安徽省的“飞地”,由上海市行使行政管理权。在此情形下,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应认定为在上海市。而上海黄山茶林场由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代表政府管理,该局所在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廖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