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皇城堰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珠,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奇,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9号5栋12楼1210-12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主任。
再审申请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奇、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56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