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982号
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辰居路102号市委党校内。
法定代表人:崔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傅亚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耿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