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1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斌,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付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付斌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付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