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智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7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500号、1530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125号2号楼3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智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3层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45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层18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智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0月8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X弄X号XXXX室、X号XXXX室、X号XXXX室、X号XXXX室、X号XXXX室、X号XXXX室、X号XXXX室、X号XXXX室、X号XXXX室、XX号XXXX室的房屋已网签给案外人沈阳B有限公司,因前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暂无法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钟 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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