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029号 原告: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五号院3号楼6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45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伦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