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4执异14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对上海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22)京04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4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页正数第10行“被执行人:珠海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补正为“申请执行人:珠海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审 判 长 王 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