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江南高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20072109C。
法定代表人:吴瑞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良,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浙江圣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宏迪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不服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民初2060号民事裁定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2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蓝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兰溪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蓝天公司与圣宏迪公司基于同一事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了(2013)金兰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且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蓝天公司亦已申请执行。现蓝天公司就同一事实以取回权为由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毅龙
审判员 林诒高
审判员 连 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赛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