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2060号

起诉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江南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瑞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良,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诉浙江圣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浙江圣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表》第61笔货款755755.33元的所涉电线电缆的所有权属原告所有,并对该电线电缆享有取回的权利;并承担前述电线电缆所有权价值755755.33元自2013年1月24日起的孳息损失(孳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取回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其并未放弃所涉电线电缆的取回权,因此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曾以浙江圣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金兰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既然起诉人已经在2013年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浙江圣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现起诉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就同一事实以取回权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