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民初2455号
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江南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瑞根,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全部结欠货款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格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吴霄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