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1民初2453号
?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江南高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20072109C。
法定代表人:吴瑞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晓茵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志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存在电缆业务往来,2017年4月17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对账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审查后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发生电缆业务往来。2017年4月17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52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52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2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晓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