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江南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瑞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81执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19387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95.5元、执行费31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G×××××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525.81元交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电缆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1执5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佘万宝
审 判 员 吴国辉
审 判 员 严义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旭丹